朔州市平鲁区福源汽运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朔州市平鲁区福源汽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6执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333号。
负责人:金德胜,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贵,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蕊,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福源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白崖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X村乡X村X号。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X村乡X村X号。
被执行人:朔州市后西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后西村。
法定代表人徐庶,董事长。
被执行人:朔州市志强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瀛湖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存,董事长。
被执行人:朔州市汉民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榆岭乡砖井村。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金圣来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平阳东街上窑小区。
法定代表人:崔增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并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福源汽运有限公司、***、***、朔州市后西运业有限公司、朔州市志强运业有限公司、朔州市汉民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朔州市平鲁区金圣来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发出(2016)晋06执25号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福源汽运有限公司、***、***、朔州市后西运业有限公司、朔州市志强运业有限公司、朔州市汉民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朔州市平鲁区金圣来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朔州市平鲁区福源汽运有限公司在中煤平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质保金1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福源汽运有限公司在中煤平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质保金12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靳 敏
执行员 刘永生
执行员 安全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