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1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桦,行长。
被执行人朔州市志强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存,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庶,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青,女,汉族。
被执行人朔州市后西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庶,董事长。
被执行人朔州市汉民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金圣来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增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福源汽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三瑞,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并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朔州市志强运业有限公司、徐存、宋青、朔州市后西运业有限公司、朔州市汉民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朔州市平鲁区金圣来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朔州市平鲁区福源汽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778190.01元(本金500万元、利息721896.01元,执行费56294元);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连带支付从2015年4月13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被执行人朔州市志强运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51853元、保全费5000元。
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春生
代理审判员 陈光东
代理审判员 李宇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温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