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郑宇重工有限公司与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宇工路88号综合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郭旭东,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梁成,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2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重工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产品质量纠纷,而非质量侵权,故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书中明确表明选择诉请事项为产品质量纠纷,属侵权案件。一审确定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适当。郑州**重工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案属合同争议非质量侵权的意见,该意见可在案件后续审理当中依法提出,其所提应将案件依合同违约纠纷确定管辖移送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华
审判员 孙海荣
审判员 郭振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彩锋
书记员 武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