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

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郑宇重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2民初2383号
原告: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梁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重工有限公司,住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综合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郭旭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曲扬,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艺轩,郑州**重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重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被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我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我院作出(2019)晋0602民初2383号民初裁定书,裁定驳回郑州**重工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郑州**重工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晋06民辖终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迎梅
人民陪审员 武福林
人民陪审员 孙向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赵青梅
书 记 员 刘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