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

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6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城区市府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朔城区。
被执行人: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城区开发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梁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喜斌
审判员  刘永生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熙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