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

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重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602民初1080号
原告: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某,该公司法律顾问(系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代理)。
原告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重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云德
人 民 陪 审 员  高  瑜
人 民 陪 审 员  赵晓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