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

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6259号
起诉人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朔城区开发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梁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起诉人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起诉人郑州**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为起诉人更换19台Y×××××型矿用自卸车的车厢总成;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10台Y×××××型矿用自卸车的轮胎更换费用2万元(待鉴定后另行变更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4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编号为ZYZG201805190006的《**重工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标的物、付款方式、保修期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标的物的供货期、配件支持、三包服务特殊约定等内容。被起诉人分批向起诉人交付所购买的车辆,但编号为HJ系列的10辆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轮胎鼓包破裂现象,被起诉人以长途驾驶所致,不属于保修范围为由拒绝保修及起诉人的索赔要求。同时编号为HF系列的19辆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车厢开裂、坑洼不平等现象,已严重影响起诉人对车辆的实际使用。多次联系未能解决,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诉至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起诉人提交的《**重工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约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经询问,起诉人明确本案合同签订地位于被起诉人住所地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综合办公楼三层,该地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故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朔州市祥泰机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