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联众云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武汉联众云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洪山民保字第00102号
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联众云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B2507。
法定代表人:裴华勇。
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诉称:被申请人武汉联众云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和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一直无故推诿付款,为了避免被申请人武汉联众云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诉讼后的执行,且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资金400000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担保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所有的价值405000元的库存资产(产品编号:HPCNQC588PA﹟AB2.0,数量:90台,单价:45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联众云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为二年,动产为半年;
二、同时查封担保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所有的价值405000元的库存资产(产品编号:HPCNQC588PA﹟AB2.0,数量:90台,单价:4500元),期限为半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