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2820号
原告: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惠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罗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凯,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华,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8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0元,原告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贺坚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思思
书 记 员 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