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4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36号青松公寓709室。
法定代表人张保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周至县青化乡联庄村东一路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轩,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何胜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盈盈,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何胜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莹,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20)陕0124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可能对原审判决产生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20)陕0124民初9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0元(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马 延 萍
审 判 员 田 丽 娟
审 判 员 马 志 超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婧 昭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4050号
第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220521166W。
第三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2942059830。
上诉人: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081700374D。
被上诉人:***,男性,1989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青化乡联庄村东一路69号,居民身份证610124198903011250。
上诉人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至县人民法院(2020)陕0124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写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至县人民法院(2020)陕0124民初9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延萍
审判员 田丽娟
审判员 马志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婧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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