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15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胜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茹,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4年1月3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革,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七合,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永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8民初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茹、王益,被上诉人**、王永革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七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国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移交有关土地财产,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予支持;对被上诉人添附的相关财产,应向当事人释明提起反诉,一并处理。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原则和绿色原则,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不当,且对当事人一方的回避申请,没有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8民初6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新龙
审判员 秦文强
审判员 李 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