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240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川。
被告:***。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鹏。
原告***与被告***、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惠惠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