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和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4民初2119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保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何胜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盈盈,女,199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何胜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莹,女,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雷 俊 雅
 人民陪审员      韩 亲 民
 人民陪审员      司    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 吟 楠
                           书 记 员       刘 小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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