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华,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航工业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西安市阎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中航工业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西安市阎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航工业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西安市阎良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张某乙、被上诉人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亦 君

审 判 员 赵 羽 嘉

审 判 员 林 瀚



二O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高 喜 平

书 记 员 朱 琳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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