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久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金属幕墙挂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阎民初字第01350号
原告西安久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阎良区小***第四排西数第三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金属幕墙挂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久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金属幕墙挂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久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久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久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26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