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恒新尚意雕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432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韩小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恒新尚意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妮,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新尚意雕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3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339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注册信息;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并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线索产或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西安恒新尚意雕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行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受偿金额为73391元及迟延利息,未受偿金额为73391元及迟延利息。因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4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宝平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管露楠
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8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8年3月27日
地点:本院执二庭223室
合议庭成员:郭宝平、张哲、侯鑫鑫
承办人:薛骞
记录人:管露楠
案由:承揽合同
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新尚意雕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
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新尚意雕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3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339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注册信息;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并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线索产或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西安恒新尚意雕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行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受偿金额为73391元及迟延利息,未受偿金额为73391元及迟延利息。因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侯:我认为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4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郭: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
合议庭决议
本院(2017)陕0113执4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