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水木源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44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小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水木源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水木源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8000元及滞纳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115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2019212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银行冻结时间为壹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为48550元及滞纳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回案款3020.4元(20161111日),剩余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亦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邓永锋

 

 一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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