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4民初4342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付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94335315M。
法定代表人:韩小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老城根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12号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7841471X9。
法定代表人:张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滨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鹏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祥喷泉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老城根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城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祥喷泉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小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被告老城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滨滨、靳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追加部分的工程款13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利息56483元(按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截止至2018年5月20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从事三十多年的喷泉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的专业化公司。2015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就西安●老城根GParK广场动感喷泉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喷泉20套节目的控制变更等全部工作内容签订《喷泉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概况、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双方责任、质量与验收、工期、竣工与结算、保修、违约责任及争议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并向被告移交验收。被告于2015年9月11日支付预付款125000元,2015年12月17日支付进度款250000元,2016年1月21日支付进度款240000元。另外,原告根据被告指示,增添喷泉控制电缆管预埋工程等,约计10余万元。原告于2015年11月全部施工完毕,被告开始使用喷泉进行招商工作。原告于2016年10月递交竣工决算申请资料,被告于2016年10月29日办理移交单,但被告却对决算之事予以推诿。2018年5月20日,被告告知原告欲清除设备设施。被告先予使用却怠于决算,现又欲清除设备设施,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主要支付全部工程款项条件不成就。合同对项目竣工验收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应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被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产品合格证和质检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但截至今日,原告也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致使被告无法办理验收手续,据此原告主张工程付款条件不成就。第二,原告主张支付追加部分的工程款130000元无事实依据。本工程项目为包干项目,除土建施工内容外的所有与本项目施工相关的工作内容,均视为乙方的承包范围。即使存在合同之外增加工程量,也需原告提供被告或者监理方要求增加工程量的申请,以及被告实际施工的证据,否则原告诉求无法成立。第三,原告主张迟延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不成立。工程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迟延支付的事实。原告主张利息上浮无法律依据。第四、原告设备产品系伪劣产品,存有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综上,原告诉求无法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立即向被告移交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2、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工期逾期违约赔偿金1500000元;3、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电缆和不锈钢水泵不达标质量赔偿金300000元;4、本案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喷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包干价1250000元,开工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总工期60天。2015年4月15日原告开始施工,因原告供应设备不及时,安装人员技术不达标等原因,致使工程工期延误。直至2016年10月29日设备用房移交时,喷泉系统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并且,原告至今未向被告移交工程竣工资料,致使工程至今未能办理竣工验收。近期,被告巡查发现原告供应的潜水泵、不锈钢管等器材均已生锈,涉案电缆没有质检报告和合格证书,故请求支持被告反诉请求。
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辩称,在建设单位完成喷水池基础施工、溢流管道施工、进水管道施工、排水管道施工、电缆管道施工、控制室施工后,原告才能进场施工。本案所涉《喷泉工程施工合同》虽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但因被告的基础施工未完成,原告无法进场施工,但仍按照被告要求每周参加例会。2015年8月中旬,接到被告的进场通知后,申请第一笔预付款125000元。由于被告未完成溢流管道、进排水管道、电缆线管预埋、预埋音响管道、铺设喷泉音响电缆线路等工程,均由原告申请增加施工了上述合同之外的工作。被告直至2015年10月23日才移交控制室,直接影响原告安装控制室设备的工作。11月初,所有合同内的施工任务原告已经完成。后移交运营公司使用,但被告迟迟不予办理移交手续和验收手续。2015年12月29日,被告供应的石材盖板方到位,又需原告完成合同之外的石材盖板的打孔工作。2016年4月,发现水池有胶皮杂物,双方查勘现场后,原告澄清系水池防水涂层质量不到位所致,造成胶皮脱落,致使原告安装的电磁阀门被堵,被告调查后聘请陕西新亿洁清洗物业管理保洁有限公司进行了清理。2016年10月国庆节招商时,由于石材选用和设计不合理,被告新车展示活动造成喷泉石材盖板被压坏,致使原告安装的喷头歪斜。2016年10月15日,西安●老城根GParK广场试营业。2016年10月20日,西安●老城根GParK广场正式开业。2016年10月29日,被告才办理了商业街及南广场设备用房移交,移交单清晰载明,喷头歪斜,膜片堵塞。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于2016年12月23日将质检报告(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图纸四份移交给被告,而质检报告仅有一份原件。在被告实际使用期间,喷泉项目因被告原因涉及四个问题:一是由于水池需要不断蓄水,被告委托建设的第三方承建的喷泉水池质量太差,池水向红庙坡路面溢流,引起环卫工人、行人和交警多次反映;二是喷泉水池防水保护层不过关,池壁脱落胶皮和沙粒,堵塞电磁阀膜片,而被告担心堵塞水处理系统又不开启水处理系统;三是原告使用地下水,水质为碱性,不符合喷泉用水要求,喷泉的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用水卫生标准》,造成喷泉零部件和设备有水锈,事后双方已经核实;四是被告委托第三方建造的石材盖板无法承载被告停车表演之需,造成大量石材破损压坏,殃及喷泉管道、喷头、水下彩灯、线路及电磁阀,原告依照售后维修指令已经维修,但此费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造成原告售后维修费用的大量增加。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故意拖延,无奈诉至贵院,被告却在收到诉状后擅自拆除涉案的喷泉工程。综上,本案所涉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原告未拖延工期,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喷泉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进场三方验收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账单、工程联系单、移交单、照片、公证书等证据。被告依法提交《喷泉工程施工合同》、进度表、移交单、照片、告知函、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在庭审中进行了举证、质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喷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西安●老城根GParK广场动感喷泉工程。施工范围包括:1、喷泉设备及其安装调试;2、配电箱(柜)后的线缆设计与铺设,控制系统终端设备及其从控制室(台)后的线缆设计与铺设(喷泉自水池至控制柜的池外控制线缆及水池外所有管线的铺设未含在本合同预算内,须另行报价确认);3、市政(广场)给水点后至水池的给水系统设计与安装,喷泉至市政排水(广场)排水系统设计与安装(给水、排水项目施工未含在本合同预算内,须另行报价确认);4、20套控制系统软件设计(含知识产权)应满足甲方效果要求;5、所有智能控制系统应满足升级与添加安装项目要求;除土建施工内容外的所有与本项目施工相关的工作内容,均视为乙方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为包设计包工包料安全文明施工等一次性承包形式。合同价款为125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造价的10%;全部动感喷泉设备及附属材料进场后,经三方检查验收后,与当月25日上报审核本月工程进度,次月10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动感喷泉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移交,且完成决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60%;剩余工程款至工程移交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5%;剩余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期两年,自验收移交之日起算。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以甲方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工期60天。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扣除合同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甲方如未按期付款,每拖延一天应支付乙方按期应付工程款的1%的滞纳金。
2015年4月29日,原告填写工程周进度表,载明: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30日喷泉工程已完成工程量:1、控制电缆穿线管过墙打孔DN100孔6个、水池给水管过墙打孔DN110孔1个、控制电缆穿线管套管DN80号6根、水池给水管线管套管DN100号1根、打孔、套管防水密封。2015年5月7日、5月21日、5月29日、6月4日,原告均填写工程周进度表,载明已完成工程量均为:无进度。
2015年8月15日,被告及监理单位签署材料进场三方验收单,喷泉材料进场。2015年8月19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125000元。2015年9月17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预付款125000元。
2015年10月19日,原告完成部分工程,申请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500000元。2015年12月17日,被告转账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0元。2016年1月21日,被告转账支付原告工程款240000元,另支付工程款20000元。被告共已支付原告工程款635000元。
2015年10月23日,原告自施工单位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处接收旱喷控制室。
2015年8月29日至2015年12月9日,原告在合同外增加施工喷泉池外控制电缆线管预埋、喷泉排水、溢流预埋、音箱线管预埋、喷泉铺装石材打孔。原告计算增加施工部分造价为130583.59元,本案主张130000元。
2015年11月13日,喷泉已施工完毕,铺面石材未铺设。2016年7月22日,喷泉已可使用。2016年10月20日,西安●老城根GParK广场开业,活动造成喷泉石材盖板破裂。
2016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移交单,该移交单载明:喷泉系统经检查部分膜片堵塞,个别喷嘴歪斜不正,要调整。
2018年6月,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并到场的情况下,单方拆除本案所涉喷泉。2018年8月31日,本院对拆除后的喷泉设备进行现场查验,被告废品仓库堆放的喷泉管道、喷头、电缆等均无可见标识,原告称此处喷泉设备无法确认系其供应。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喷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完成喷泉工程,被告已实际接收并投入使用,故本院对被告辩称未办理验收手续付款条件不成就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又因本案所涉喷泉已被被告单方拆除,已丧失保修条件,故留存质保金的客观条件已丧失,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615000元。原告在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外增加施工量,由于被告单方拆除喷泉造成无法进行评估,而原告主张增加项目与工程签证单内容相符,计算客观详细,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予以采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追加部分的工程款130000元。
由于被告单方拆除喷泉,造成无法进行质量鉴定,被告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被告反诉之质量赔偿金300000元不予支持。
在合同签订后,原告虽于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6月4日填写工程周进度表,但与材料进场时间和支付工程款时间存在矛盾,而材料进场、支付工程款时间和顺序更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本院认定本案所涉工程原告实际施工时间应自2015年8月19日起算,对被告认为原告开工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不予采信。至2015年11月13日喷泉施工完毕,原告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形,而被告在支付工程款中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形,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完工时延误工期23天,应当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而合同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以每天1000元为宜,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约金23000元。原告递交竣工决算申请资料后于2016年10月29日方才办理移交单,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于2016年11月9日支付至工程款的60%、2017年11月9日支付工程款的35%,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截止至2018年5月20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6630.61元(115000元*6.525%*1年6个月11天=11484.91元;437500元*6.525%*6个月11天=15145.7元)。质保金不存在逾期支付情形,被告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就被告反诉原告移交竣工资料一节,因2016年10月29日双方已办理移交手续,根据合同约定验收应在原告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进行,故可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移交竣工资料,本院对被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老城根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5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老城根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加部分的工程款13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老城根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6630.61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老城根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23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老城根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5元,由原告承担585元,被告承担1133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反诉费105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10400元(被告已预交,原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弘
审 判 员 孙龙君
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