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1民初373号
原告: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94335315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MA6XU3B0X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原告审理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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