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眉民初字第00644号
原告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付49号
机构代码证2943353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49号
机构代码证7353520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市开祥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41元,减半收取62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长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