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3101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1948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吉首市人,小学文化,务农,租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百分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首市武陵东路大湘西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汪子琳,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湘31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百分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百分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百分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968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保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