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百分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湘西自治州百分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民申9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百分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武陵东路大湘西商贸城G栋二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
一审被告:***,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再审申请人湘西州百分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百分百装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以及一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民终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州百分百装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的砸墙拆墙施工不在合同施工范围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该项施工不存在承揽关系,被申请人***系被申请人***、***雇请,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提交意见称,州百分百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应对被申请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二审认定***、***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了州百分百装饰公司,双方经过协商,州百分百装饰公司同意为***、***拆除涉案的墙体,即拆除涉案墙体的工作属于州百分百装饰公司为***、***装修的工程,且***、***并无雇请受害人***的行为,因此,***、***并非***的雇主。同时,***所拆除的墙体属于***、***房屋室内的非承重墙部分,***、***要求州百分百装饰公司拆除该墙体不存在指示过失,且州百分百装饰公司具有乙级施工质证,其具有拆除室内非承重墙的资质,因此,***、***在本案中不存在选任过失和指示过失,不应承担本案的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原审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且申请人在一审提交的***的陈述也证明了拆墙是申请人的项目经理***与***、***经过协商后,***最终同意并委托***雇请***负责拆墙这一事实,故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湘西州百分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曾群山
审判员金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