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航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4886号
原告:浙江航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59号昌地火炬大厦B座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创意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航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航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航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航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7元,由原告浙江航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