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律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律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37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浦路215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郎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康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律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迎春南路85号华光大厦2205-2208室。
法定代表人:闻莉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杭州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律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1073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黄培良
审判员 张福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