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财保218号
申请人: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河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5775345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齐鲁大街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72621630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撤回仲裁,申请人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保51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