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财保171号
申请人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河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5775345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全丽,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齐鲁大街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72621630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保全。申请人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正街5号3单元2-2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