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2095号
原告:余光群,女,生于1965年9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挺,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5775345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全丽,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余光群与被告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余光群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光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余光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