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58031号
原告:***,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波,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7号楼2层45室。
法定代表人:罗忠文,总经理。
被告:北京知行捷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办公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郝瑞超。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瑞合公司)、被告北京知行捷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行捷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波到庭参加诉讼;中天瑞合公司和知行捷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天瑞合公司和知行捷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000元;2.中天瑞合公司和知行捷云公司支付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4月22日加班费4854.6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18年7月9日入职中天瑞合公司,同时与中天瑞合公司和知行捷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13500元。2019年4月18日,中天瑞合公司总经理罗忠文无理由将原告辞退,并要求原告2019年4月22日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中天瑞合公司和知行捷云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劳动关系情况
1、入职时间:2018年7月9日。
2、劳动合同期限:原告与中天瑞合公司和知行捷云公司均签订有2018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的劳动合同。
3、月工资标准:13500元。
4、社会保险情况:知行捷云公司为原告缴纳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的社会保险。
5、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9年4月22日。
二、劳动关系解除
原告主张中天瑞合公司总经理罗忠文口头将其辞退,并提交了对话录音。
三、加班情况
原告提交考勤表并主张依据考勤表记载的上下班时间共计41.68小时延时加班。
四、劳动仲裁情况
原告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9)第133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录音、考勤表、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等在案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知行捷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000元;
二、被告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知行捷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4月22日加班费4854.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知行捷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师一哲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柴莹洁
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