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溢润伟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458号
申请人: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7号楼2层45室。
法定代表人:罗忠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溢润伟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711号。
法定代表人:辛世伟。
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溢润伟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溢润伟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2338.40元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52338.4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溢润伟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2338.4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林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