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145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7号楼2层45室。
法定代表人罗忠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90.728555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状况表。
经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6601.04元案款并发还了申请执行人。
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再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案债权实现6601.04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七 日
书记员 王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