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催4号
申请人: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7号楼2层45室。
法定代表人:罗忠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帅,男,该公司财务经理,住公司宿舍。
申请人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瑞合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号码3130113028617455、票面金额56000元的转账支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天瑞合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出票单位开具的出票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刘宝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