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10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和平,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霄,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案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瑞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98号都市新城C3-1-602。
法定代表人:朱红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案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红,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一审第三人:河北世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古城东路世界湾C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河北宏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岗路75号世纪花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北瑞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秀红,一审第三人河北世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宏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6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宫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共计向张秀红及其夫卜涛还款700多万,张秀红矢口否认还款,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6年10月15日的协议中虽有借470万元字样,主要原因是协议本向由卜涛提供,利用***急于用钱的心理,要挟逼迫***草率签署,该协议并非张秀红签署。***并非借款主体,借款也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分别于2016年7月30日、2016年11月1日向***出具借条,分别于2016年10月15日、2016年10月26日与张秀红之夫卜涛签订协议,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房产抵押等事项,内容表述清晰、明确,均系针对多次借款的本金、利息和还款情况做出的确认,应认定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判决***偿还借款和相应利息并无不当。讼争借款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应视为家庭共同生产经营,原审法院判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三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瑞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京山
审 判 员 宋修健
审 判 员 邢成思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白云翔
书 记 员 石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