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扶绥县康阳建材有限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421执101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县康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651号世纪之光7号楼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PP7L5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南面1号安园大厦综合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P30R58M。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北二路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19988179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县康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作出的(2021)桂1421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县康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事项: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县康阳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0元、违约金75586.76元、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 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桂1421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存款共194486.52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基于同一生效法律文书即(2021)桂1421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在本院还有另一执行案件即(2022)桂1421执441号,被执行人亦未交纳该案执行费,故上述执行到的款项,先扣除本案执行费18174元、(2022)桂1421执441号案件的执行费13180元,剩余163132.52元案款,本院转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县康阳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的其余存款,因有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本院无法划拨。另查明,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曾用名来宾市兴宾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位于来宾市××路××号××号××楼、位于来宾市××路××号××号××楼,本院已予以查封上述不动产,并且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位于来宾市××路××号××号××楼,经过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县康阳建材有限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C××**车辆、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桂GE××**车辆,因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上述不动产,价值足以履行本案债务,因此不予处置上述车辆。因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县康阳建材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163132.52元,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尚有货款1336867.48元、违约金75586.76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其中一处不动产,但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现被执行人其他已被查封的不动产暂不宜处置,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