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扶绥县康阳建材有限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421执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县康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651号世纪之光7号楼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PP7L5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南面1号安园大厦综合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P30R58M。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北二路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19988179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县康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作出的(2021)桂1421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县康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事项: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53438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391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2629元;3、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桂1421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曾用名来宾市兴宾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位于来宾市××路××号××建公司2号综合楼(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6号)、来宾市××路××号××建公司20号综合楼(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4号)。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以另案作出(2022)桂1421执10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桂1421执10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述两处不动产,并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桂1421执10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曾用名来宾市兴宾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不动产位于来宾市××路××号××建公司2号综合楼(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6号),现尚在拍卖过程中。另,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C××**车辆,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桂GE××**车辆。结合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院已查控、处置的被执行人上述不动产,根据评估价格,足以履行债务,因此,在本案中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因两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任何债权,被执行人未交纳执行费13180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在另案中依法进行查控、处置,按其评估价值足以履行债务。根据公平与效率原则、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本院在本案中不处置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