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扶绥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421执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双甲山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69762981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南面1号安园大厦综合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P30R58M。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北二路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19988179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作出的(2021)桂1421民初1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事项:1、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01160元;2、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116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桂1421民初18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有桂AC××**车辆,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查封了该车辆。后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曾用名来宾市兴宾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位于来宾市××路××号××建公司2号综合楼(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6号)、来宾市××路××号××建公司20号综合楼(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4号)。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以另案作出(2022)桂1421执10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桂1421执10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述两处不动产。因本院未查找到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桂AC××**车辆下落,未实际控制该车辆,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解除查封该车辆,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桂1421执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桂AC××**车辆。2022年6月9日,本院以另案作出(2022)桂1421执10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曾用名来宾市兴宾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不动产位于来宾市××路××号××建公司2号综合楼(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6号)。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两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未能实现任何债权,被执行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交纳执行费1435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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