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277号 ***、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西鑫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汛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西鑫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冻结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建行)、来宾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行、信用社)、广西鑫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工行)、南宁市金汛有限责任公司(交行、交行)名下银行存款726940元,实际冻结113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5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