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园艺有限公司

山东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原莱芜市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绿通园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6032号
原告:山东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原莱芜市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以南,滨河西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告:绿通园艺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新泰南路华州装饰城一排三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绿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长安国际企业总部2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绿通园艺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分公司、绿通园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7元,保全费3820元,共计8877元,由原告山东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