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园艺有限公司

山东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原莱芜市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绿通园艺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执保1470号
申请人:山东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原莱芜市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以南,滨河西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绿通园艺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新泰南路华州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绿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长安国际企业总部**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通园艺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分公司、绿通园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绿通园艺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分公司、绿通园艺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通园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