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02民初432号
原告:陕西洋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76号综合楼2-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维依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106号桐树湾1幢1单元10806室。
法定代表人:周甲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绿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办樱花一路10号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丁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洋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维依纳实业有限公司、绿通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9月2日,原告陕西洋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洋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7元,减半收取计2043.5元,由原告陕西洋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