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民初6760之一号
原告:**,男,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曹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林,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绿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禄子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宏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绿通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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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连 晓 欢
审 判 员 李 军 安
审 判 员 陆 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龙 丽 娜
罗 萌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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