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园艺有限公司

陕西千园生态环境艺术建设有限公司与绿通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04民初125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千园生态环境艺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建章路中段建章尚品6幢2单元6204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崔进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引宏,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绿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长安国际企业总部22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孝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千园生态环境艺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绿通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4日立案。2019年07月05日,被告绿通园艺有限公司对原告陕西千园生态环境艺术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千园生态环境艺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千园生态环境艺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绿通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陕西千园生态环境艺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绿通园艺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6,994元,减半收取计8,497元,由陕西千园生态环境艺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8,652元,减半收取计4,326元,由绿通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左拥军
人民陪审员  宋惠琴
人民陪审员  张育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文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