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民初783号
原告:陕西洋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WN54C。
法定代表人:杨育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继胜,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维依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1115236X2。
法定代表人:周甲钱,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洋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维依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洋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洋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卞金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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