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3民初832-1号
原告: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
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XX镇XX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555667685G。
法定代表人:赵景歌,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绿通园艺有限公司。
住址: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樱花一路10号社区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丁鍇,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与被告绿通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1元,减半收取1460.5元,由原告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娟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