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7494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伯贝,男,汉族。
被告:绿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丁锴,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绿通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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