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园艺有限公司

绿通园艺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3196号
原告:***,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7292XXXXXXXXXXXXX。
    被告:绿通园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丁锴,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路XX号。
原告***与被告绿通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薛 华 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