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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107号 申请人:***,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山东动之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2350号研发中心1-40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商新区南岭路12138号院内办公室二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动之美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动之美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尚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