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314号
原告:北京美芬胜凯人造草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8层8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美芬胜凯人造草坪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动之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2350号40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美芬胜凯人造草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动之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美芬胜凯人造草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美芬胜凯人造草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 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