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动之美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动之美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终7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省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动之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技师学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科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动之美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技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8)鲁018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科兴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科兴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3元,减半收取4951.5元,由上诉人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洋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