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64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847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2237.0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何中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姚长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