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淇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缘德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4454号
原告:深圳市淇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太子路**水湾1979广场**15D-15A-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536289。
法定代表人:钟淇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平,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飞,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699749Q。
法定代表人:刘嘉。
被告:格尔***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建设西路**********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5RA25R。
法定代表人:苏秀芳。
原告深圳市淇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淇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71.64元,由原告深圳市淇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培菁